被告人韩某,男,生于1979年5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辽宁省开原市人,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5月3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
经审球盟会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韩某要求李某某为其帮忙筹集印刷费,李某某为其筹集现金5000元球盟会。被告人韩某与在河北省沧州市××站附近经营“科达印刷服务部”的张某某商定,以每本1.5元的费用印刷被告人韩某自行编写的《礼拜导读》图书2000册,由张某某之子回某某负责编辑排版印刷,并将印刷好的《礼拜导读》图书邮寄到宁夏吴忠市××县。
在被告人韩某收到《礼拜导读》图书2000册后,以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0元印刷费支付给回某某。在被告人韩某去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寺任职阿訇的时候球盟会,其将900余册《礼拜导读》图书带到河北省沧州市交给李某某约80本,要求李某球盟会某在沧州市东寺为群众免费发放,被告人韩某将剩余的800余册《礼拜导读》图书随身带至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寺,免费给上寺做礼拜的群众进行发放。2019年6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礼拜导读》图书进行鉴定包装,该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扣押移送的《礼拜导读》图书一千零九十六本、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随案扣押移送的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发还被告人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