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盟会

球盟会
400-123-4567
球盟会 行业新闻
球盟会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业务的处罚
浏览量:     所属栏目:【球盟会新闻】    时间:2023-07-11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球盟会,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因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印刷、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球盟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球盟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站首页 关于球盟会 球盟会产品 案例展示 球盟会新闻 技术团队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2-2022 球盟会 版权所有
电话:400-123-4567      手机:13800000000
E-mail:admin@dahua11.com      联系人:张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冀ICP备17035139号-14

扫一扫  关注球盟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