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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盟会解读《印刷业管理条例包装
浏览量:     所属栏目:【球盟会新闻】    时间:2023-07-13

  球盟会号国务院令,最新修订的《印刷业管理条(以下简称新版《条例》)已经开始施行。新版《条例》将公安部门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责并入出版行政部门,同时要求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强信息的互联共享。如上两大变化是对“放管服”改革精神的落实,也是对

  在此次《条例》修订前,旧版《条例》刚刚实施了一年。对比两次《条例》修订版本,有“一减一加”两大变化。

  “减”的方面是,将公安部门的相关审批内容删除,这是对666号国务院令中取消印刷特种行业审批精神的深化和延伸。受影响最大的是“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企业。

  “加”的方面是,新版《条例》明确出版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印刷企业信息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互联共享。

  这是继666号国务院令《条例》修订中明确印刷行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对推动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新版《条例》简化了行政流程,节约了行政成本。新版《条例》删除了从事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业务时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的内容。此次《条例》修订加强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严重违规行为,除常规查处形式外,新版《条例》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新版《条例》规定,将印刷企业信息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将给印企带来两方面的利好。一方面,敦促印刷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另一方面,帮助行政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包装、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球盟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球盟会、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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